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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佛府办〔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加大资源统筹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进佛山市电子政务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中直、省属驻佛山单位和驻佛山部队,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医院和学校,市人大常委会,市法院,市检察院,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维护和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和信息资源开发等建设、维护及围绕该事项提供服务的项目。具体可分为以下4类:软件类(含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应用平台、网站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纯软件开发、升级)、集成类(含网络工程、计算机机房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存储备份工程、监控工程、多媒体工程等集成工程)、设备类(含服务器、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控制设备、不间断电源、个人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中间件、日常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电子书、电子图书资源等无需进行复杂调试或者二次开发的软硬件设备)、服务类(含规划、设计、咨询、培训、监理、专家评审、评测、标准制定、安全服务、外包服务、信息维护更新、设备维护、档案电子化、普查数据电子化等服务)。

购置限额以下办公用信息化设备,如个人电脑、照相机、打印机、扫描仪、碎纸机、复印机、投影仪、移动存储设备、数码摄录设备、电视机、软件产品、耗材等的,无需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立项及验收。

同一品目的设备采购,每季度内(以合同生效日期为准)不得超过1次。

专业反恐、医疗化验、航空、家具、图书、宣传印刷品、工业机械、车床、音响灯光、土建工程、普通装修工程、以及特种设备和服务的购买等,均不属于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核范围。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更新和发布办公用信息化设备限额审核标准和设备目录,定期更新和发布不纳入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审核范围的目录清单。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资金审核、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市项目资金的安排、调拨和结算等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市财政局不受理未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立项审批的项目资金核实和申请。

市资管办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项目采购计划进行备案。市资管办不受理未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立项审批的项目采购计划备案申请。

第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必须符合佛山市信息化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和保密的原则,以需求和效益为导向,统一建设和充分利用公共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

第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全程监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申请、招标采购、建设实施、项目验收、应用推广和绩效评估等整个流程进行监管。

第七条  各部门为更好地履行本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系统建设以各部门履行职能为目标,又以各部门的职能分工来评估系统建设的必要性。系统的建设要不断覆盖本部门管理和服务的各项职能,同时要避免履行同一管理和服务职能而重复建设。

各部门在建设电子政务系统时,若涉及权责事项的内容,应与佛山市公开发布的权责清单内容保持一致;若涉及行政审批的内容,应与佛山市行政审批标准化相关要素规范相一致。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八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新建、改建或扩建计算机机房、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互联网出口、网络安全平台、电子政务云平台、网站信息管理发布平台、数据共享平台、政务短信平台、党政机关电子邮箱、办公自动化和电子公文交换平台、电子印章、数字证书、视频会议系统、电子证照库、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等安全平台。上述电子政务平台和基础设施,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筹建设和部署,并定期发布全市加强统筹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和资源清单。如有特殊工作要求须单独建设的,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市电子政务内网平台、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字城管系统、地下管线系统、政民互动平台等电子政务平台和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须由建设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统筹规划和建设。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意见开展建设实施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停止向该部门提供各项政务云服务,直至整改完毕为止。

第九条  未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但已落实财政资金的项目或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建设的项目,仅代表此类项目建设估算的初步建设规模和具备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部门仍然必须重新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立项,并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基础和平台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就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合理性、造价等具体建设方案内容进行审核,各部门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最终审核意见和金额开展建设实施。

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我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以佛山市数据共享平台为中心,为系统建设预留数据资源共享和交换的接口开发费用,并将数据资源共享和交换接口开发作为系统开发建设的内容之一同步实施。各部门申请立项时,要填报《数据资源管理核查表》(见附件1),明确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和条件,各部门申请系统验收时,必须提交《数据资源共享确认书》(见附件2),确保系统按原《数据资源管理核查表》的内容和审核意见的要求开展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项目应优先考虑使用自主可控的国产软硬件产品,逐步提高安全自主可控软硬件产品在电子政务建设中的比重。

第十二条  总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非涉密项目申请立项前须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并作为该类项目立项申请的前置审批条件。各部门申请项目立项时,除提交一般项目的立项材料外,还须提供由第三方信息化专业咨询单位出具并盖章确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定期发布咨询服务机构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总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理。项目监理单位须具备国家规定资质。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列工程质量监理费用,在项目立项申请时统一纳入申请方案,或提供已立项的覆盖本申请项目工程监理服务的项目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定期发布监理服务机构推荐名单。

第十四条  第三方测评机构需要具有相关资质,具有独立评审、评估、验收的能力。各单位对第三方测评机构直接出具的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意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测评机构,对测评结果做进一步调查和核实,作出维持或推翻原测评结果的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的项目,应按照我市电子政务网络信息安全的有关管理规定合理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编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费用,在项目立项申请时统一纳入申请方案,或提供已立项的覆盖本申请项目测评服务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项目名单。

具备权力运行功能的电子业务系统,必须按照我市廉政风险科技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同步开展廉政风险科技防控平台建设,编列廉政风险科技防控建设费用,在项目立项申请时统一纳入业务系统申请方案,或提供已立项的覆盖本业务系统权力运行功能范围的廉政风险科技防控平台建设项目名单。

第十六条  涉密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涉密项目资料文件的接收、发送和保管必须由各部门保密员负责。涉密项目须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凭保密部门的认定意见申请立项。

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中,涉密文件资料必须按保密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作为下属机构的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在立项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方案建议书》(见附件3)方为有效的项目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佛山市各区电子政务年度预算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各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联合区财政部门整理本区本年度已下达预算的全部电子政务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简介、项目总金额及年度预算金额等信息),由各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不得漏报、瞒报和迟报。各区须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要求,将重点关注项目的合同、方案、资金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电子政务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各单位要明确电子政务主管领导、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更新和发布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第三章  立项申请

第二十条  立项申请分年度计划及年度计划外项目申请。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项目通知申请。每年年度财政资金下达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即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请通知,征集下一年度项目,截止时间一般为当年6月底,逾期不再受理年度计划项目申请,具体截止时间以当年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年度计划项目方案编制及报送。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申请下一年度的项目,须提交《佛山电子政务项目年度申请联系人名单》(见附件4)、《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年度申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年度申请表》(见附件6)和《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方案建议书》。

(二)申请的项目应按照建设类、运维类进行分类,分开申报。建设类项目不得包含运维内容,运维类项目不得包含建设内容。

建设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佛山市电子政务建设类项目方案建议书编写指南》(见附件7)要求编写,运维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佛山市电子政务运维类项目方案建议书编写指南》(见附件8)的要求编写。

属升级、改造、更新或下一期项目的,需已完成前期项目的验收,提供前期项目的审核意见、合同、验收报告。

属跨年度预算建设的项目,需统筹做好项目资金分年度安排计划,保证项目整体建设进度。

新建年度维护项目须提供原建设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和彩色电子扫描件,续建年度维护项目必须提供原建设项目合同书和上年度维护合同书的复印件和彩色电子扫描件。

(三)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断完善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建设,适时推行网上申请和审批工作,除涉密项目外,所有申请材料应经电子化后按照规定通过网上申请和审批系统和市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等网上渠道进行报送,纸质的申请材料须同步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存档。所有材料以上传的电子版内容为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项目方案审核。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接收项目申请材料后应提出受理意见并反馈至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受理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受理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测评机构对项目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项目方案章节、内容和格式的规范性;

2.申请内容的完整性、清晰性、合理性和明确性,方案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的一致性;

3.初步审核技术方案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4.廉政风险科技防控及信息安全规划、设计内容;

5.数据资源共享内容、不共享依据的合理性。

评审过程中,资料不全的单位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资料。

(三)年度计划项目专家评审。项目方案通过初审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投资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四)年度计划项目审批。项目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分析梳理后形成书面意见,根据轻重缓急,报市财政局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年度计划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以及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审金额不一致项目的变更理由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逾期未申请年度计划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确有必要建设项目的,按照年度计划外项目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  年度计划外项目申请及审核。

(一)除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建设要求属于重大任务或需求非常迫切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受理年度计划外项目申请。如需建设,按以下流程申请:

1.各部门须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详细、充分地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附上《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外申请表》(见附件9)和《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方案建议书》。

2.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将审核意见回复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意见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批复意见。

(二)年度计划外项目方案编制、报送和审核参照年度计划项目流程执行。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方案经审核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和取消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计划建设内容与原申请方案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意见有变更的(含增加、减少和修改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及建设实施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变更表》(见附件10)和变更后的《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方案建议书》,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变更。

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理范围的,从其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同一个项目的变更申请原则上不得多于1次,确因客观原因需再次变更的,除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变更表》和变更后的《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方案建议书》外,还须书面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说明项目多次变更的原因和理由,并附上专家对项目多次变更的评审意见,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变更。

第五章  建设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采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制度。

为规范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合同签订时,合同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同生效日期;

(二)项目完工期;

(三)项目质保期;

(四)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五)项目主要内容;

(六)保密条款;

(七)知识产权条款。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发布各类项目合同参考模板。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应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规定,根据需求自行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向公安机关办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手续。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指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符合性验收等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分为验收申请、材料初审、测评、符合性验收、验收意见报送等工作。

各类项目都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承建、监理等单位,依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项目审核意见、方案建议书、招标文件、项目合同书等,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定,自行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总体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1)及相关验收文档,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最终验收。

(一)总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交第三方监理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作为重要的验收材料之一。

(二)属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范围的项目,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交第三方有资质的测评机构出具的测评验收报告作为重要的验收材料之一。

(三)总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同时提交《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书》(见附件12)。

第三十三条  验收审核。

(一)项目验收申请由专人进行材料审查,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不予受理的验收申请退回申请部门,部门可根据不予受理的意见对验收文档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二)受理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相关验收文档进行初审,材料符合要求,将根据情况安排第三方测评和符合性验收。

第三十四条  验收测评。

(一)总投资中包含50万元(含)以上软件开发的项目须开展软件评测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依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需求说明文件等,对软件系统进行测评。测评工作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测评单位与建设单位对接工作。

(二)测评机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派,测评费用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支付。

(三)信息工程测评机构完成验收测评后将测评报告提交给建设单位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未通过测评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项目验收整改函。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整改函要求期限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测评。

对于部分不具备软件测评条件的项目,不安排测评。

第三十五条  符合性验收。符合性验收是指依据项目立项申请资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意见、市财政局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验收文档和第三方软件测评报告(需测评项目)等,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定,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完整性和前后一致性进行综合审查。验收测评通过的项目方可进行符合性验收,无需验收测评的项目直接进入符合性验收阶段。

(一)符合性验收机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委派,符合性验收费用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支付。

(二)总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组织专家验收,并通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派员参加并全程监督。

(三)项目符合性验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设内容完成情况。

(1)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审查[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方案建议书、立项审批意见、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2)项目变更情况审查;

(3)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情况审查;

(4)监理情况审查(如有监理);

(5)第三方测评情况审查(如有测评)。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查。

3.项目应用情况审查。

4.项目文档情况审查。

5.验收意见。

(四)未通过符合性验收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项目验收整改函。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整改函要求期限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符合性验收。

(五)项目通过符合性验收后,由符合性验收机构独立出具项目最终验收意见。

第三十六条  验收意见报送。符合性验收通过后,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最终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并形成总体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认的总体验收报告后方可办理项目验收款(项目合同最后一笔不低于合同总额5%的款项)支付手续,市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时须配合把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总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项目在资金落实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合同书规定工期进行建设。若项目建设进度因故延期,且延期时间超过一年,须于次年1月底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见附件13)提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佛山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绩效评估指标,于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对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绩效评估。

评估结果公布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根据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情况,随即调整和发布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绩效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案。

第四十条  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纳入佛山市绩效管理工作评价范畴,并作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情况报送至市监察局、财政局,该建设单位同年度的单位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除本办法要求各区执行的条款外,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佛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数据资源管理核查表

2.数据资源共享确认书

3.佛山市电子项目方案建议书

4.佛山电子政务项目年度申请联系人名单

5.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年度申请情况汇总表

6.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年度申请表

7.佛山市电子政务建设类项目方案建议书编写指南

8.佛山市电子政务运维类项目方案建议书编写指南

9.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外申请表

10.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变更表

11.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总体验收申请表

12.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书(参考提纲)

             13.佛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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